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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證券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內部合規管理,防范合規風險,實現持續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
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采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公司樹立並堅守以下合規理念:
(一)全員合規。合規是公司全體工作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應當充分瞭解和掌握與其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在經營決策、運營管理和執業行為過程中充分識別相關的合規風險,主動防范、應對、報告並化解合規風險。
(二)合規從管理層做起。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
董事會有效行使重大決策和監督功能,確保監事會有效行使監督職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重視公司經營的合規性,承擔有效管理公司合規風險的責任,積極踐行並推廣合規文化,促進公司合規經營。
(三)合規創造價值。公司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防范並化解合規風險,提升管理和業務能力,為公司、行業和社會創造價值。
(四)合規是公司的生存基礎。公司提升合規管理重視程度,堅
持合規經營,為公司正常經營及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第四條 公司合規管理遵循獨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專業性、協調性和及時性等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全面性原則。公司合規管理覆蓋所有業務、下屬各單位和
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三)有效性原則。公司制定符合監管要求和公司發展需要的合規管理制度;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和全體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合規管
理制度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效執行;對違反合規管理制度的行為,嚴格問責。
(四)專業性原則。公司為法律合規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正確把握法律法規和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公司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影響,為公司提供專業的合規意見與建議。
(五)協調性原則。公司建立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
(六)及時性原則。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負
責人應當主動跟蹤、瞭解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變化情況,及時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和事項,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整改或查處。在法律法規和準則變化的情形下,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提出合規建議。
第五條 公司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
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瞭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
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
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
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
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
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
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第六條 公司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提升和保障合規管理人員職業榮譽感和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七條 合規風險管理是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公司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有效識別並積極主動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
第八條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幹涉其工作。
第二章 合規管理職責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確定公司的年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管理
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準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總監,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總監的直接溝通機制,合規總監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關於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
規總監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有權直接向董事會或董事長進行報告;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調整合規總監的考核結果。
第十條 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二)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
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在合規總監履職過程中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未能勤勉盡責的情形時,向董事會提出罷免合規總監的建議;
(五)對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合規進行調查,並可要求公司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
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主任對公司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
合規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主動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主動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三)充分重視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發現存在問題時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改進;
(四)督導、提醒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分管領域中認真履
行合規管理職責,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五)支持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工作,督促下屬各單位為合規管理人員履職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按照法律法規
和準則規定,向董事會、監管部門報告合規風險事項;
(七)在公司經營決策過程中,充分聽取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的合規意見;
(八)督促公司下屬各單位就合規風險事項開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調查,嚴格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合規問責,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領域的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在其分管領域組織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
草、制定其分管領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在其分管領域主動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
(三)充分重視其分管領域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發現存在問題時要求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改進;
(四)提醒、督導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五)支持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督促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為合規管理人員履職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及其合規管理人員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報告合規風險事項;
(七)在其職責范圍內的經營決策過程中,聽取公司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見,並給予充分關註;
(八)督促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就合規風險事項開展自查或配
合公司進行調查,嚴格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合規問責,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合規總監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督導下屬各單位實施;
(二)跟蹤法律法規和準則變動情況,並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合規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應根據合規總監的建議督導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並修改、完善公司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以
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申請材料或報告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合規總監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未被公司采納的,合規總監有權向公司董事長報告,公司董事長應按照章程規定將有關事項形成董事會提案並提交董事會決定;
(四)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信息隔離墻、利益沖突管理和反洗錢制度;
(六)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提供合規咨
詢、組織合規培訓;
(七)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八)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九)及時處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或董事會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對前述事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提供給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的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合規總監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
見、簽署的公司文件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並對履行職責情況作出記錄。其中,通過公司辦公系統或者工作郵箱形成的電子形式的記錄,由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第十六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在本單位組織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草、制
定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建立並完善本單位的合規管理制度與機制,將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要求嵌入業務管理制度與操作流程中;
(三)在本單位主動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
(四)積極配合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的工作,認真聽取並落實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提出的合規管理意見;
(五)為本單位配備合格的合規管理人員,避免分配與其履行合規職責相沖突的工作;
(六)支持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為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
提供履職保障,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本單位重要會議、查閱本單位各類業務與管理文檔、充分尊重其獨立發表合規專業意見的權利等;
(七)在業務開展前充分論證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充分聽取本單
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審查意見,有效評估業務的合規風險,主動避免開展存在合規風險的業務;
(八)發現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合規風險事項時,及時按公司制
度規定進行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七條 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
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自身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業務事項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負責,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主動瞭解、掌握和遵守法律法規和準則;
(二)積極參加公司安排的合規培訓和合規宣導活動;
(三)根據公司要求,簽署並信守相關合規承諾;
(四)在執業過程中充分關註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
(五)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主動識別和防范業務合規風險;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按照公司規定及時報告;
(七)出現合規風險事項時,積極配合公司調查,並接受公司問責,落實整改要求。
對於上級管理人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
第三章 合規總監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獨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合規總監應當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誠實守信,熟悉證券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 10 年以上,並且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
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從事證券工作 5年以上,並且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業自律組織任職 5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
機構報送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並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條 合規總監任期屆滿前,公司如解聘合規總監,應當
有正當理由,由董事會作出決定,並通知合規總監本人。公司應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 10 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理由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合規總監認為解聘理由不充分的,有權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相關通知、決定和申訴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存檔備查。
合規總監的申訴被公司董事會駁回的,合規總監除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提出申訴外,也可以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調解。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總監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其中未能勤勉盡責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已發現的公司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不按公司制度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或報告不及時;
(二)故意向董事會報告重大虛假情況;
(三)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合規風險,合規總監不能證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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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沒有履行合規總監職責並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重大合規風險的行為。
合規總監已勤勉盡責並按規定向董事會及時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免責。
第二十二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由公司執行委
員會主任或總裁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代行職責人員在代行職責期間不得直接分管與合規總監管理職責相沖突的業務部門。
合規總監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 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準之前,合規總監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
嬰兒滿月金飾 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 6 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四章 法律合規部與合規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部作為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行使合規管理職能和法律事務管理職能。
法律合規部獨立於公司其他部門,不承擔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法律合規部對合規總監負責,按照公司規定和合規總監的安排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合規管理職責。
法律合規部負責人由合規總監提名,執行委員會任命。合規總監根據合規工作需要決定法律合規部內部的崗位設置。
第二十五條 法律合規部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一)參加會議、查閱文件、向相關人員瞭解情況,要求相關人
員作出說明、提供資料,接受合規情況舉報等方式獲取必要的信息;
(二)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獨立調查;
(三)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展開合規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四)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就其經營管理工作提交有關合規情況報告;
(五)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求其提交整改方案並反饋整改結果;
(六)履行合規管理職責所需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法律合規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
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法律、金融、會計、經濟、信息技術專業等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且應為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其中,具備 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占公司總部工作人員比例不低於
1.5%,且不得少於 5 人。
上述合規管理人員不包括從事法務、稽核、內部審計及風險控制崗位的工作人員。
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的選聘應符合公司的相關管
理制度要求,並須得到合規總監同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人員從事所在部門的合規管理工作。合規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本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前述合規管理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分支機構一定職級以上人員擔任。其中,兼職合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以下部門或分支機構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一)從事自營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債券等業務的部門或分支機構;
(二)工作人員人數在 15人及以上的分支機構;
(三)經法律合規部評估為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
公司設立異地總部的,異地總部也應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指定合規管理人員,應當提前
向法律合規部報告,提交擬指定人員具備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資料,通過公司組織的合規勝任能力考試,並經合規總監審批同意。合規管理人員履職前,法律合規部負責對其進行任職談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委員會建立法律合規部、風險管理部、稽
核審計部、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內部控制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及合規風險隱患應及時提交法律合規部;法律合規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風險及時提交風險管理部等相關內部控制部門。
法律合規部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合規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分工相應履行內部控制職責,稽核審計部負責對各部門履行內部控制職責的情況進行稽核、審計和檢查。
第五章 合規管理主要工作
第一節 合規審查與合規檢查
第三十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以下事項
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一)需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批的內部規章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決策;
(三)新產品、新業務方案。前述新產品、新業務是指公司首次開展,需就業務合規性進行論證的產品、業務以及展業方式等;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
(五)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於前述事項,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其提供的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合規總監進行合規性審查,並簽署合規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在日
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前述需要進行合規審查的,應當主動提前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提出合規審查申請,提交合規審查所需要的各項資料,並對各項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
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合規審查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配合接受訪談、給予充足的合規審查時間、配合補充相關資料或進行解釋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在履行合規審查職責過程中,涉及到需以公司財務、信息技術等其他相關部門的專業評估結論為合規審查的前提條件的,相關部門應先行出具準確、客觀和完整的評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建立新產品、新業務評估與決策機制時,將
合規審查作為新產品設立、新業務開展的前置必備環節。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進行相關決策時,充分考慮和采納合規總監
和法律合規部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公司不采納合規審查意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準則及管理需要,對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合規檢查包括下屬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以及根據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要求組織實施的合規自查,也包括法律合規部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合規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合規檢查分為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例行檢查按照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進行。
發生下列情形時,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並及時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一)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要求其進行合規自查的;
(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總監或法律合規部認為必要的;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合規風險隱患的;
(四)發生涉及合規風險的投訴或舉報;
(五)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阻撓、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情況等配合外部監管和稽查辦案不力的;
(六)其他有必要進行專項檢查的情形。
下屬各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行為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實施專項檢查,並在第一次專項合規檢查整改完畢後的六個月內開展第二次專項檢查,兩次專項檢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次專項檢查結束後的 5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負責人應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提交專項檢查報告。
合規總監認為有必要時,可安排法律合規部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直接進行合規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司開展合規檢查,應當遵循客觀、謹慎、高效原則,並可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稽核審計活動共同開展。
第三十九條 合規檢查結束後,對於存在合規風險的,法律合規
部下達合規建議或合規風險整改通知書,對於存在重大合規事項的,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可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並將情況報送公司董事會、執行委員會。
收到合規建議的,應及時落實合規建議,並及時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反饋落實情況。
收到合規整改通知書的,須在合規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
第四十條 在監管部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專項調查、立案稽查時,合規總監及合規管理人員應按監管部門的要求給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說明。
第二節 合規咨詢與合規培訓
第四十一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下屬
各單位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和執業過程中,遇到法律法規和準則適用與理解的問題時,可以向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進行咨詢,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基於專業分析和判斷為其提供合規咨詢意見。
合規咨詢可以采取口頭和書面的形式。重要事項的合規咨詢以書面形式提出,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作出書面回復。
第四十三條 對於法律法規和準則有明確規定事項,公司下屬各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納入合規咨詢范圍。對於法律法規和準則規定不明確、規定有沖突或規定缺失的咨詢事項,法律合規部進行合規分析與論證,出具盡可能準確、客觀和完整的合規咨詢意見,並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其適用的理解予以說明。
第四十四條 法律合規部應建立合規咨詢規則和咨詢流程,明確
合規咨詢的方式、范圍、合規咨詢人員的職責與合規咨詢意見的質量控制、咨詢意見存檔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對合規咨詢事項,法律合規部認為必要時可向監管
部門、自律組織咨詢,並可聘請外部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意見。
第四十六條 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合規咨詢意見作為合規審查意見或合規檢查結論。合規咨詢意見僅作為提出咨詢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決策或業務管理活動時的參考意見,不能取代合規審查意見或合規檢查結論。
第四十七條 培訓學院每年應將合規宣導和培訓工作納入公司培
訓計劃和預算方案,其中涉及的合規宣導和培訓計劃、方案以及預算應當經合規總監同意。法律合規部負責提供合規宣導與培訓的內容,並指派合規管理人員參與合規宣導與培訓。
下屬各單位每年制定本單位的合規宣導與培訓工作計劃,經分管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批準後組織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出現變化時,下屬各單位及時在本單位組織合規宣導與培訓;下屬各單位在新員工入職後的 1 個月內,指派適當人員對其進行不少於 3 小時的合規宣導與培訓。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要求時,下屬各單位及時按照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要求組織合規宣導與培訓。
法律合規部對培訓學院及其他公司下屬各單位合規宣導與培訓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第四十八條 法律合規部每年應制定年度合規宣導與合規培訓工作計劃,經合規總監同意後實施。合規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通過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三節 合規監測與合規報告
第五十條 公司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反洗錢、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人員職務通訊行為、工作人員的證券投資行為、客戶交易活動等進行合規監測,及時處理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
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組織協調合規監測工作;公司信息技術中心
負責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測系統有效運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具體履行識別、處理、跟蹤、報告等監測職責。
第五十一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
者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報告。
第五十二條 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依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對於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的事項,合規總監同時督促公司及時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按照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要求與
其建立日常溝通機制,並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培訓交流活動,及時瞭解相關監管要求。
下屬各單位可根據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以及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拜訪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下屬各單位在拜訪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時,應盡量通知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參加。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拜訪監管機構、自律組織或參加相關的培訓、約談後,應及時將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要求、政策及約談情況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監管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相關內容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公司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
機構報送年度合規報告。年度合規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下屬各單位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
(四)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隱患的發現、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處罰及整改情況;
(五)合規人員配置情況、合規性專項考核情況、合規總監及合規管理人員薪酬保障落實情況;
(六)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七)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要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合規報告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註明意見和理由。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合規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公司將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納入統一體系,負責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對子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子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註重實施統一的合規管理標準,保證合規文化
的一致性,同時關註不同司法管轄區和行業的特殊合規管理要求。具
體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一)子公司每年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提交合規報告,合規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合規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各項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職情況、各項業務合規運行情況、合規風險事項的發現及整改情況、下一年度合規工作計劃等;
(二)子公司及時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自律監管措施、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子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事件等;
(三)公司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公司合規管理工作及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子公司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項的,公司按照子公司的章程
等有關規定,通過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問責,並要求該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合規問責;
(五)公司每年對子公司合規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公司督促境外子公司滿足其所在地的監管要求。
第五十七條 公司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負責人的聘任及考核,事先征求並充分聽取公司合規總監的意見。
從事另類投資、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動的子公司,由公司選派人員作為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管理工作,選派時充分聽取合規總監意見,並由公司合規總監考核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本辦法制定控股子公司合規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的具體事宜。
公司可以按照《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以簽署合同的方式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五十九條 公司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根據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
準則及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並提交公司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審核。
第七章 合規管理保障機制
第六十條 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第六十一條 公司召開重要會議以及合規總監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會議組織部門提前通知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前述重要會議包括如下會議:
(一)董事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
(三)執行委員會會議;
(四)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的會議;
(五)經營管理層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
(六)各類經營管理專題會議;
(七)有助於合規總監充分履職的其他會議。
對於第(三)至(七)項,合規總監可以指派法律合規部代表其參加會議,協助其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十二條 合規總監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調閱公司相應的文件資料,獲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獨立調查公司內部可能違反法律合規和準則的事件,獲取相關文件和記錄,根據需要向管理層及工作人員瞭解情況,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三條 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
合規總監不得兼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具有業務職能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部門及具有業務職能的分支機構,不得在下屬子公司兼任具有業務經營性質的職務。
公司不得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分配或施加業務考核指標與任務。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
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並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調整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時,應當就相關事項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聽取合規總監意見。
第六十五條 公司支持和保障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
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並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不因正常履行職責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第六十六條 公司為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履職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業咨詢機構、信息系統服務商等協助開展合規檢查、調查、咨詢和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公司確保法律合規部人員編制的合理預算。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根據公司業務和合規管理需要申請預算調整時,公司進行定期或及時調整。
第六十七條 公司制定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專職合規管理人
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
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調整合規總監的考核結果。
第六十九條 法律合規部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由合規總監考核。
對兼職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合規總監所占權重超過 50%。
第七十條 公司制定合規總監與合規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規總監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於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全口徑收入。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向合規總監詳細報告上一年度薪酬保障落實情況。
第八章 合規考核與合規問責
孕婦產後禮物 第七十一條 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包括合規
總監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由合規總監出具書面合規性專項考核意見。
合規總監組織法律合規部對下屬各單位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第七十二條 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 15%;
因合規問責所導致的績效考核扣分不受上述合規性專項考核比例的限制;對於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等重大合規事項負
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可以全部扣減其考核分數。
第七十三條 公司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各下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合規管理情況,設置相關合規專項獎勵,對在合規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七十四條 公司建立合規問責機制,對在經營管理及執業過程
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進行合規問責,並與績效考核和薪酬發放相掛鉤。
合規總監對合規問責有建議權、知情權和檢查權。公司下屬各單位應當向合規總監反饋合規問責的最終執行情況。
第七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工作人員在經營
管理中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準則,造成潛在合規風險或已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追究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的,公司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罷免。
第七十六條 法律合規部認為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規職責時,應及時向合規總監報告。合規總監對下屬各單位負責人繼續履職有異議的,向公司執行委員會提出該部門負責人不得繼續履職,執行委員會應當充分考慮合規總監意見。
第七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
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的明文規定,導致公司損失的,除按照前述規定追究責任外,公司還有權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可采取依法降低薪酬,要求退回已發績效或獎金,以及通過司法/仲裁途經要求賠償等方式追究賠償責任。
第九章 合規有效性評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制定合規有效性評估方案,定期對合規管理環境和合規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有效性評估。
公司將另類投資、私募基金管理等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統一納入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
公司開展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以合規風險為導向,重點關註可能存在合規管理缺失、遺漏或薄弱的環節,全面、客觀反映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充分揭示合規風險。
對於通過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發現的問題,公司加強對問題的整改落實與跟蹤,將整改情況納入公司的合規考核與問責范圍。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效性評估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並由董事會授權公司執行委員會組成評估小組或者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
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管理咨詢公司等外部專業機構,具體開展有效性評估工作。公司執行委員會成立評估小組的,由稽核審計部牽頭開展具體工作;委托外部專業機構的,由稽核審計部負責協調開展工作。
第八十條 對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於 1 次。
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的全面評估,每 3年至少進行
1 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公司進行評估的,公司及時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整改。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除本辦法相關條文有特別規定外,本辦法所指重大
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本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責令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責令更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撤銷任職資格的監管措施,或者被金融監管部門 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
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所分管條線或部門違規經營或管理不善導致公司被采取
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被采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被刑事處罰的;
(四)公司出現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董事會有合理理由認為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公司下屬一級子公司應依據其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行業特征,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其合規管理基本制度;
其他子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其合規管理基本制度。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2009 年 9月頒佈的《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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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證券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內部合規管理,防范合規風險,實現持續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
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防范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采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公司樹立並堅守以下合規理念:
(一)全員合規。合規是公司全體工作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應當充分瞭解和掌握與其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在經營決策、運營管理和執業行為過程中充分識別相關的合規風險,主動防范、應對、報告並化解合規風險。
(二)合規從管理層做起。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
董事會有效行使重大決策和監督功能,確保監事會有效行使監督職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重視公司經營的合規性,承擔有效管理公司合規風險的責任,積極踐行並推廣合規文化,促進公司合規經營。
(三)合規創造價值。公司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防范並化解合規風險,提升管理和業務能力,為公司、行業和社會創造價值。
(四)合規是公司的生存基礎。公司提升合規管理重視程度,堅
持合規經營,為公司正常經營及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第四條 公司合規管理遵循獨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專業性、協調性和及時性等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全面性原則。公司合規管理覆蓋所有業務、下屬各單位和
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三)有效性原則。公司制定符合監管要求和公司發展需要的合規管理制度;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和全體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合規管
理制度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效執行;對違反合規管理制度的行為,嚴格問責。
(四)專業性原則。公司為法律合規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正確把握法律法規和準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公司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影響,為公司提供專業的合規意見與建議。
(五)協調性原則。公司建立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
(六)及時性原則。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負
責人應當主動跟蹤、瞭解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變化情況,及時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和事項,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整改或查處。在法律法規和準則變化的情形下,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提出合規建議。
第五條 公司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
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瞭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
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
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
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
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
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
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第六條 公司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提升和保障合規管理人員職業榮譽感和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七條 合規風險管理是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公司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有效識別並積極主動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
第八條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幹涉其工作。
第二章 合規管理職責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確定公司的年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管理
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準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總監,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總監的直接溝通機制,合規總監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關於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
規總監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有權直接向董事會或董事長進行報告;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調整合規總監的考核結果。
第十條 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二)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
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在合規總監履職過程中出現本辦法規定的未能勤勉盡責的情形時,向董事會提出罷免合規總監的建議;
(五)對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合規進行調查,並可要求公司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
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主任對公司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
合規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主動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主動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三)充分重視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發現存在問題時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改進;
(四)督導、提醒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分管領域中認真履
行合規管理職責,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五)支持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工作,督促下屬各單位為合規管理人員履職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按照法律法規
和準則規定,向董事會、監管部門報告合規風險事項;
(七)在公司經營決策過程中,充分聽取合規總監、合規管理人員及法律合規部的合規意見;
(八)督促公司下屬各單位就合規風險事項開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調查,嚴格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合規問責,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領域的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在其分管領域組織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
草、制定其分管領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在其分管領域主動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
(三)充分重視其分管領域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發現存在問題時要求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改進;
(四)提醒、督導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認真履行合規管理職責,落實合規管理要求;
(五)支持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督促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為合規管理人員履職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及其合規管理人員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報告合規風險事項;
(七)在其職責范圍內的經營決策過程中,聽取公司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見,並給予充分關註;
(八)督促分管領域下屬各單位就合規風險事項開展自查或配
合公司進行調查,嚴格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合規問責,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合規總監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督導下屬各單位實施;
(二)跟蹤法律法規和準則變動情況,並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合規建議。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應根據合規總監的建議督導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合規管理的影響,並修改、完善公司有關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以
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申請材料或報告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合規審查意見。合規總監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未被公司采納的,合規總監有權向公司董事長報告,公司董事長應按照章程規定將有關事項形成董事會提案並提交董事會決定;
(四)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和執行信息隔離墻、利益沖突管理和反洗錢制度;
(六)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下屬各單位提供合規咨
詢、組織合規培訓;
(七)指導和督促公司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八)按照公司規定,向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報告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九)及時處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或董事會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對前述事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提供給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合規管理人員的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合規總監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
見、簽署的公司文件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並對履行職責情況作出記錄。其中,通過公司辦公系統或者工作郵箱形成的電子形式的記錄,由信息技術中心負責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年。
第十六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在本單位組織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起草、制
定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
(二)建立並完善本單位的合規管理制度與機制,將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要求嵌入業務管理制度與操作流程中;
(三)在本單位主動倡導合規經營理念,積極培育公司合規文化;
(四)積極配合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的工作,認真聽取並落實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提出的合規管理意見;
(五)為本單位配備合格的合規管理人員,避免分配與其履行合規職責相沖突的工作;
(六)支持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為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
提供履職保障,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本單位重要會議、查閱本單位各類業務與管理文檔、充分尊重其獨立發表合規專業意見的權利等;
(七)在業務開展前充分論證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充分聽取本單
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審查意見,有效評估業務的合規風險,主動避免開展存在合規風險的業務;
(八)發現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合規風險事項時,及時按公司制
度規定進行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七條 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
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自身經營活動范圍內所有業務事項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負責,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主動瞭解、掌握和遵守法律法規和準則;
(二)積極參加公司安排的合規培訓和合規宣導活動;
(三)根據公司要求,簽署並信守相關合規承諾;
(四)在執業過程中充分關註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
(五)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主動識別和防范業務合規風險;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按照公司規定及時報告;
(七)出現合規風險事項時,積極配合公司調查,並接受公司問責,落實整改要求。
對於上級管理人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
第三章 合規總監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獨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合規總監應當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誠實守信,熟悉證券業務,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 10 年以上,並且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
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從事證券工作 5年以上,並且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業自律組織任職 5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
機構報送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並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條 合規總監任期屆滿前,公司如解聘合規總監,應當
有正當理由,由董事會作出決定,並通知合規總監本人。公司應在有關董事會會議召開 10 個工作日前將解聘理由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合規總監認為解聘理由不充分的,有權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相關通知、決定和申訴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存檔備查。
合規總監的申訴被公司董事會駁回的,合規總監除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提出申訴外,也可以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調解。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合規總監本人申請,或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更換,或確有證據證明其無法正常履職、未能勤勉盡責等情形,其中未能勤勉盡責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已發現的公司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不按公司制度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或報告不及時;
(二)故意向董事會報告重大虛假情況;
(三)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合規風險,合規總監不能證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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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沒有履行合規總監職責並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重大合規風險的行為。
合規總監已勤勉盡責並按規定向董事會及時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免責。
第二十二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由公司執行委
員會主任或總裁代行其職務,並自決定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代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代行職責人員在代行職責期間不得直接分管與合規總監管理職責相沖突的業務部門。
合規總監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 1個月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在辭職申請獲得批準之前,合規總監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職責。
嬰兒滿月金飾 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 6 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四章 法律合規部與合規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部作為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行使合規管理職能和法律事務管理職能。
法律合規部獨立於公司其他部門,不承擔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法律合規部對合規總監負責,按照公司規定和合規總監的安排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合規管理職責。
法律合規部負責人由合規總監提名,執行委員會任命。合規總監根據合規工作需要決定法律合規部內部的崗位設置。
第二十五條 法律合規部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一)參加會議、查閱文件、向相關人員瞭解情況,要求相關人
員作出說明、提供資料,接受合規情況舉報等方式獲取必要的信息;
(二)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獨立調查;
(三)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展開合規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四)要求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就其經營管理工作提交有關合規情況報告;
(五)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求其提交整改方案並反饋整改結果;
(六)履行合規管理職責所需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法律合規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
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法律、金融、會計、經濟、信息技術專業等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且應為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其中,具備 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占公司總部工作人員比例不低於
1.5%,且不得少於 5 人。
上述合規管理人員不包括從事法務、稽核、內部審計及風險控制崗位的工作人員。
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的選聘應符合公司的相關管
理制度要求,並須得到合規總監同意。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人員從事所在部門的合規管理工作。合規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本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前述合規管理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分支機構一定職級以上人員擔任。其中,兼職合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以下部門或分支機構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一)從事自營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債券等業務的部門或分支機構;
(二)工作人員人數在 15人及以上的分支機構;
(三)經法律合規部評估為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
公司設立異地總部的,異地總部也應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指定合規管理人員,應當提前
向法律合規部報告,提交擬指定人員具備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資料,通過公司組織的合規勝任能力考試,並經合規總監審批同意。合規管理人員履職前,法律合規部負責對其進行任職談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委員會建立法律合規部、風險管理部、稽
核審計部、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內部控制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及合規風險隱患應及時提交法律合規部;法律合規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風險及時提交風險管理部等相關內部控制部門。
法律合規部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合規風險管理,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信息技術中心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分工相應履行內部控制職責,稽核審計部負責對各部門履行內部控制職責的情況進行稽核、審計和檢查。
第五章 合規管理主要工作
第一節 合規審查與合規檢查
第三十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以下事項
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一)需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批的內部規章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決策;
(三)新產品、新業務方案。前述新產品、新業務是指公司首次開展,需就業務合規性進行論證的產品、業務以及展業方式等;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
(五)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於前述事項,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其提供的基本事實和業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合規總監進行合規性審查,並簽署合規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在日
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前述需要進行合規審查的,應當主動提前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提出合規審查申請,提交合規審查所需要的各項資料,並對各項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
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合規審查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配合接受訪談、給予充足的合規審查時間、配合補充相關資料或進行解釋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在履行合規審查職責過程中,涉及到需以公司財務、信息技術等其他相關部門的專業評估結論為合規審查的前提條件的,相關部門應先行出具準確、客觀和完整的評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建立新產品、新業務評估與決策機制時,將
合規審查作為新產品設立、新業務開展的前置必備環節。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進行相關決策時,充分考慮和采納合規總監
和法律合規部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公司不采納合規審查意見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準則及管理需要,對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檢查。
合規檢查包括下屬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以及根據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要求組織實施的合規自查,也包括法律合規部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合規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合規檢查分為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例行檢查按照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進行。
發生下列情形時,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並及時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一)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要求其進行合規自查的;
(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總監或法律合規部認為必要的;
(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合規風險隱患的;
(四)發生涉及合規風險的投訴或舉報;
(五)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阻撓、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情況等配合外部監管和稽查辦案不力的;
(六)其他有必要進行專項檢查的情形。
下屬各單位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行為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實施專項檢查,並在第一次專項合規檢查整改完畢後的六個月內開展第二次專項檢查,兩次專項檢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次專項檢查結束後的 5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負責人應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提交專項檢查報告。
合規總監認為有必要時,可安排法律合規部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直接進行合規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司開展合規檢查,應當遵循客觀、謹慎、高效原則,並可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稽核審計活動共同開展。
第三十九條 合規檢查結束後,對於存在合規風險的,法律合規
部下達合規建議或合規風險整改通知書,對於存在重大合規事項的,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可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並將情況報送公司董事會、執行委員會。
收到合規建議的,應及時落實合規建議,並及時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反饋落實情況。
收到合規整改通知書的,須在合規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
第四十條 在監管部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專項調查、立案稽查時,合規總監及合規管理人員應按監管部門的要求給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說明。
第二節 合規咨詢與合規培訓
第四十一條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下屬
各單位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和執業過程中,遇到法律法規和準則適用與理解的問題時,可以向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進行咨詢,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基於專業分析和判斷為其提供合規咨詢意見。
合規咨詢可以采取口頭和書面的形式。重要事項的合規咨詢以書面形式提出,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作出書面回復。
第四十三條 對於法律法規和準則有明確規定事項,公司下屬各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納入合規咨詢范圍。對於法律法規和準則規定不明確、規定有沖突或規定缺失的咨詢事項,法律合規部進行合規分析與論證,出具盡可能準確、客觀和完整的合規咨詢意見,並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其適用的理解予以說明。
第四十四條 法律合規部應建立合規咨詢規則和咨詢流程,明確
合規咨詢的方式、范圍、合規咨詢人員的職責與合規咨詢意見的質量控制、咨詢意見存檔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對合規咨詢事項,法律合規部認為必要時可向監管
部門、自律組織咨詢,並可聘請外部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意見。
第四十六條 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合規咨詢意見作為合規審查意見或合規檢查結論。合規咨詢意見僅作為提出咨詢的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決策或業務管理活動時的參考意見,不能取代合規審查意見或合規檢查結論。
第四十七條 培訓學院每年應將合規宣導和培訓工作納入公司培
訓計劃和預算方案,其中涉及的合規宣導和培訓計劃、方案以及預算應當經合規總監同意。法律合規部負責提供合規宣導與培訓的內容,並指派合規管理人員參與合規宣導與培訓。
下屬各單位每年制定本單位的合規宣導與培訓工作計劃,經分管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批準後組織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出現變化時,下屬各單位及時在本單位組織合規宣導與培訓;下屬各單位在新員工入職後的 1 個月內,指派適當人員對其進行不少於 3 小時的合規宣導與培訓。
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要求時,下屬各單位及時按照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的要求組織合規宣導與培訓。
法律合規部對培訓學院及其他公司下屬各單位合規宣導與培訓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第四十八條 法律合規部每年應制定年度合規宣導與合規培訓工作計劃,經合規總監同意後實施。合規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通過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三節 合規監測與合規報告
第五十條 公司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反洗錢、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人員職務通訊行為、工作人員的證券投資行為、客戶交易活動等進行合規監測,及時處理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
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組織協調合規監測工作;公司信息技術中心
負責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測系統有效運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具體履行識別、處理、跟蹤、報告等監測職責。
第五十一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
者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報告。
第五十二條 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依照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對於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的事項,合規總監同時督促公司及時報告;公司未及時報告的,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下屬各單位按照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要求與
其建立日常溝通機制,並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培訓交流活動,及時瞭解相關監管要求。
下屬各單位可根據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以及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拜訪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下屬各單位在拜訪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時,應盡量通知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參加。
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拜訪監管機構、自律組織或參加相關的培訓、約談後,應及時將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要求、政策及約談情況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報告,監管機構、自律組織要求對相關內容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公司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
機構報送年度合規報告。年度合規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下屬各單位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
(四)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隱患的發現、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處罰及整改情況;
(五)合規人員配置情況、合規性專項考核情況、合規總監及合規管理人員薪酬保障落實情況;
(六)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七)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要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合規報告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有異議的,註明意見和理由。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合規管理
第五十五條 公司將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納入統一體系,負責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對子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子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註重實施統一的合規管理標準,保證合規文化
的一致性,同時關註不同司法管轄區和行業的特殊合規管理要求。具
體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一)子公司每年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提交合規報告,合規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合規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各項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職情況、各項業務合規運行情況、合規風險事項的發現及整改情況、下一年度合規工作計劃等;
(二)子公司及時向公司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自律監管措施、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子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事件等;
(三)公司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子公司合規管理工作及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子公司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項的,公司按照子公司的章程
等有關規定,通過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問責,並要求該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合規問責;
(五)公司每年對子公司合規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公司督促境外子公司滿足其所在地的監管要求。
第五十七條 公司各層級子公司的合規負責人的聘任及考核,事先征求並充分聽取公司合規總監的意見。
從事另類投資、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動的子公司,由公司選派人員作為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管理工作,選派時充分聽取合規總監意見,並由公司合規總監考核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本辦法制定控股子公司合規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對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的具體事宜。
公司可以按照《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以簽署合同的方式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五十九條 公司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根據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
準則及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並提交公司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審核。
第七章 合規管理保障機制
第六十條 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第六十一條 公司召開重要會議以及合規總監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的,會議組織部門提前通知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前述重要會議包括如下會議:
(一)董事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
(三)執行委員會會議;
(四)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的會議;
(五)經營管理層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
(六)各類經營管理專題會議;
(七)有助於合規總監充分履職的其他會議。
對於第(三)至(七)項,合規總監可以指派法律合規部代表其參加會議,協助其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十二條 合規總監根據履行職責需要,調閱公司相應的文件資料,獲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瞭解情況;獨立調查公司內部可能違反法律合規和準則的事件,獲取相關文件和記錄,根據需要向管理層及工作人員瞭解情況,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直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三條 公司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
合規總監不得兼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具有業務職能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部門及具有業務職能的分支機構,不得在下屬子公司兼任具有業務經營性質的職務。
公司不得向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分配或施加業務考核指標與任務。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應
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本單位合規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並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調整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時,應當就相關事項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聽取合規總監意見。
第六十五條 公司支持和保障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
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並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和合規管理人員不因正常履行職責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第六十六條 公司為合規總監及法律合規部履職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業咨詢機構、信息系統服務商等協助開展合規檢查、調查、咨詢和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公司確保法律合規部人員編制的合理預算。合規總監和法律合規部根據公司業務和合規管理需要申請預算調整時,公司進行定期或及時調整。
第六十七條 公司制定合規總監、法律合規部及專職合規管理人
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於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
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調整合規總監的考核結果。
第六十九條 法律合規部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由合規總監考核。
對兼職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合規總監所占權重超過 50%。
第七十條 公司制定合規總監與合規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
合規總監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於中位數;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於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全口徑收入。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向合規總監詳細報告上一年度薪酬保障落實情況。
第八章 合規考核與合規問責
孕婦產後禮物 第七十一條 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包括合規
總監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由合規總監出具書面合規性專項考核意見。
合規總監組織法律合規部對下屬各單位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第七十二條 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於 15%;
因合規問責所導致的績效考核扣分不受上述合規性專項考核比例的限制;對於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等重大合規事項負
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可以全部扣減其考核分數。
第七十三條 公司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各下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合規管理情況,設置相關合規專項獎勵,對在合規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七十四條 公司建立合規問責機制,對在經營管理及執業過程
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進行合規問責,並與績效考核和薪酬發放相掛鉤。
合規總監對合規問責有建議權、知情權和檢查權。公司下屬各單位應當向合規總監反饋合規問責的最終執行情況。
第七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工作人員在經營
管理中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準則,造成潛在合規風險或已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追究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的,公司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罷免。
第七十六條 法律合規部認為下屬各單位負責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規職責時,應及時向合規總監報告。合規總監對下屬各單位負責人繼續履職有異議的,向公司執行委員會提出該部門負責人不得繼續履職,執行委員會應當充分考慮合規總監意見。
第七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
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的明文規定,導致公司損失的,除按照前述規定追究責任外,公司還有權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可采取依法降低薪酬,要求退回已發績效或獎金,以及通過司法/仲裁途經要求賠償等方式追究賠償責任。
第九章 合規有效性評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制定合規有效性評估方案,定期對合規管理環境和合規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有效性評估。
公司將另類投資、私募基金管理等子公司的合規管理統一納入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
公司開展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以合規風險為導向,重點關註可能存在合規管理缺失、遺漏或薄弱的環節,全面、客觀反映合規管理存在的問題,充分揭示合規風險。
對於通過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發現的問題,公司加強對問題的整改落實與跟蹤,將整改情況納入公司的合規考核與問責范圍。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效性評估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並由董事會授權公司執行委員會組成評估小組或者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
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管理咨詢公司等外部專業機構,具體開展有效性評估工作。公司執行委員會成立評估小組的,由稽核審計部牽頭開展具體工作;委托外部專業機構的,由稽核審計部負責協調開展工作。
第八十條 對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於 1 次。
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的全面評估,每 3年至少進行
1 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公司進行評估的,公司及時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整改。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除本辦法相關條文有特別規定外,本辦法所指重大
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本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責令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責令更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撤銷任職資格的監管措施,或者被金融監管部門 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
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所分管條線或部門違規經營或管理不善導致公司被采取
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被采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被刑事處罰的;
(四)公司出現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董事會有合理理由認為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境內外各層級子公司。公司下屬一級子公司應依據其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行業特征,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其合規管理基本制度;
其他子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其合規管理基本制度。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2009 年 9月頒佈的《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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